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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流业务

责任编辑:sys

阅读次数:1645

2016-01-07 01:40:04

 海南依凡特物流公司运输条约

一、寄件人应写明货物品名、价值,收件人姓名等详细信息。详情单必须经我司在职业务员签名方才有效。

二、托运物品不得夹带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等危险品或国家法律禁止托运的物品。否则,后果由寄件人承担。

三、从发货当日起十天内仍未提货或送不出的货物;第十一天后我司将通知发货方将该货物退回;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;应客户要求留仓的物品,每件收仓管费1元/天。两个月后仍不提货,按遗弃件处理。

四、运单查询:自收件之日起30天为有效查询期,逾期不再受理。

五、文件、协议、发票类等小件纸质物品必须用不小于A4纸规格的包装物封装,否则由此造成的丢失损毁我司概不负责。

六、玻璃、陶瓷、塑料制品、精密仪器、电脑电子产品、汽车配件类等易碎、易折、易损物品,由托运方加放足够填充物品自行包装,该类物品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,内物损毁我司不予负责。

七、易潮湿物品,由寄件人做好防水包装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我司不予负责。

八、投保金额:单票物品最高保价限额为一万元人民币。保费按托运物品价值的3‰收取。另行约定除外。

九、丢失损毁赔付:投保物品,按该物品的实际出厂价赔付,虚高部分不予赔付;未声明价值和保价的物品一律按当票运费的3—5倍赔付,最高理赔金额为该票运费的5倍。

十、保价物品如部份损毁或部分丢失,协商解决。

十一、       寄件人如有索赔或其它事宜,应在本运单开出之日起,30天内提出,过期不再受理。

十二、       收件人本人领取的货物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我司业务员方可给货;非收件人本人领取的物品,取货人必须出示收件人的有效证件或委托书;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我司一律不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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